自2016年1月起,中央环保督察组成为瞩目焦点。据生态环境部的刘友宾新闻发言人透露,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完成入驻任务,揭露了一系列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问题,包括工作不实、责任推诿、成效虚假,甚至敷衍应对和造假。截至8月25日,已处理群众举报18868件,约谈1556名党政领导,问责298人。
采访对象: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、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洪岩研究员。
问:环保督察制度有何重要性?
刘洪岩:环保督察针对当前环保工作的关键难题。面对环保的严峻挑战,环保督察如同环保立法的“铁腕”。它强化了现有的环保执法体系,是解决紧迫环境问题的必要手段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明确指出,环保督察是构建生态文明的关键工具,优先督察环保问题突出、重大环境事件频发和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,为环保督察提供了政治保障。
问:地方政府的角色有何变化?
刘洪岩:过去,地方政府在环保执法上存在执行不力、无视法规、上下级讨价还价等问题,如今已有显著改善。以前,环保被视为仅环保部门的职责,其他部门往往置身事外。中央环保督察则促使地方政府各部门更好地协调合作。同时,实施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”的环保问责制,将环保成效与官员政绩挂钩,激发了地方政府的积极行动。
问:我国环保法律领域还有哪些不足?
刘洪岩:目前的环境立法仍带有计划经济色彩,侧重于管控,过于强调政府权力,却忽视其责任。此外,我们需要更新环境司法理念。许多环保案件只依据经济损失来定罚和赔偿,而对环境和生态的损失估价过低或完全忽视,这与最高法倡导的绿色司法理念相悖。在实践中,有时会出现“一刀切”的做法,如为避免督察不合格,有些地方会关闭整个开发区(工业园)的企业,但这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,如影响经济发展,加剧官民矛盾,引发公众不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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